我国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14 22:04:11

文献综述

我国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研究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港口经营人伴随海上运输的发展而产生,是承担与港口有关活动的民事主体,指的是在港口区域内,接管需投入水路运输的货物,为其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则不可避免要把仓储、装卸、港内运输等业务委托给提供相关服务的港口经营人。

当港口经营人在从事相关工作的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坏、灭失而当事人无法就损失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时,即产生港口作业纠纷。

司法实务中的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多涉及货方、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三方,但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内没有明确界定,造成实务意见不一。

从港口经营人的角度来看,港口经营人的具体作业内容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承运人装载、搬移、保管、照料货物的职责。

在此期间发生货损,货方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法律规定承运人将享有相应的抗辩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在承运人向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承运人将依据与港口经营人间的港口作业合同向港口经营人索赔,此时,对港口经营人来说,对于该期间的货损赔偿,实质上也享有了承运人的抗辩及责任限制的权利。

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对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雇佣人。

第二,港口经营人是实际承运人。

第三,港口经营人是独立合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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