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选题意义随着现代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发展,无形财产在人类物质财富中所占的比例愈来愈大,权利质权的地位越加重要,对权利的占有代替了对商品本身的占有,为权利质权的适用创造了条件。
应收账款指权利人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由此可见,应收账款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债权,仅限于金钱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他人提供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这种担保应属于权利质权中的普通债权质。
应收账款质押在实践中作为企业常用的融资手段在经济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却存在一定问题。
以应收账款出质要求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公示;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登记机构,登记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信息的不作要求,应收账款的期限及诉讼时效等也没有列入登记内容之中,对应收账款的描述缺乏规范性指引,导致应收账款登记一定程度上存在混乱情况。
登记不规范导致无法锁定应收账款情况,在债权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实其所享有的应收账款的特定权利内容要素的情形下,主张对次债务人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的权利有可能因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被法院支持。
因此登记规范的不足之处最终会影响质权的真正实现。
应收账款作为一般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从而避免实现质权的评估、折价、变卖、拍卖等繁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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