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极为重要的特殊法律制度之一,其设立初衷是为了鼓励航运业的投资。
面对巨大的损害赔偿额,若不对赔偿责任实行合理限制,责任人很可能因一次事故赔偿而破产,不仅不利于扶持航运业,鼓励从业者的积极性,甚至会严重遏制海上事业的发展。
但由于在国际影响力、国际航运资源配置等软实力方面的竞争力与发达国家仍存在着差距,我国还未能加入航运强国之列。
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唯有大力发展海洋航运事业,才能不断夯实中国的实体经济,才能有效保证中国的国家贸易安全,也唯有大力发展海洋航运事业,才能不断加快中国融入世界的步伐。
所以我国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海事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保证航运事业的稳健发展。
总体来说,我国的海事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但是我国的海商法起步时间较晚,实践经验并不丰富,法律规定主要是移植国际公约而来。
所以从2017年起,我国正式开启《海商法》修订工作,在这期间,关于内河船舶是否要纳入《海商法》修订的范围之内的激烈讨论日益增多,笔者认为,为了使中国的海洋航运事业更进一步融入世界海洋运输的步伐,应建立起完善的内河运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基本理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海上事故造成重大人身身亡或者财产损失时,责任人面对所有受害方的海事赔偿请求,可以将该次事故引起的所有赔偿总额限制在一定的数额之内,该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种特殊赔偿制度,他人在特定场合对责任人提起的海事赔偿请求总额超过法定限额时才会发生,超过限额部分的损失不予赔偿。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一些国家对于有关内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也有相似的规定,其主张适用于内河船舶,认为港口的之间的运输船舶包括内河船舶,但我国也有相关学者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其认为对船舶的理解应当适用于体系解释,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应当与《海商法》第三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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