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课题研究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对于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业已成为巩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将有关政策转变为法律规范以及填补制度性立法缺失的紧迫任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常态化的救济制度,应在法律层面得到系统式创制,立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责任机制,纠纷处理机制和资金机制等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而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它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存在区别,因此现行的与环境污染或其他破坏环境行为有关的损害赔偿制度不能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要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立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在索赔主体上应建立以国家行政机关索赔为主、社会组织索赔为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机制。
生态环境损害和传统的环境侵权不一样,在产生因素、危害过程、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是一种新型损害,属于对生态领域的环境损害。
生态领域的环境损害比传统领域的环境侵权纠纷涉及的问题更复杂棘手,属于新生事物,需要打破旧法律思维的局限,用新视角来看待。
二.课题研究目标中国当今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方面的缺陷和相关救济制度的缺失,使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保护,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逐步完善。
在展开构建方面,通过实证梳理和研究,找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不足,再以欧盟、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相对成熟先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基础,借鉴适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发展的部分,即通过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化赔偿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全面成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为更好的解决生态领域中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顺利有序的开展生态领域的环境损害工作,及时有效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并预防环境受损,恢复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努力营造青山绿水的生态环境。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中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直面问题。
其中,生态环境立法方面存在的法律空白和模糊是无法制止生态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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