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补习教育”实践的法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14 22:05:31

文献综述

从已查阅的资料来看,国内对于营利性民非教育机构主要讨论的重点是:分类管理、经营模式、法人属性和政府监管。

经文献查阅,2016年前就《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学术研究聚焦于教育的公益属性是否与营利性冲突,以探寻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为主,在2015年《教育法》和2016年《民促法》的修正中,营利性和分类管理两个问题首次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认可,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问题。

1、分类管理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016年前主要集中在实施分类管理的必要性上,例如,刘晓明、王金明在《分类管理:我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一文中指出:我国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是民办教育体制改革的大趋势,同时也是解决我国民办教育长期以来存。

在的管理问题的必然措施。

分类管理有利于明确民办学校的性质,有利于落实政府的资助政策,有利于清晰民办学校的产权,有利于解决民办学校招生、收费和教师待遇问题[1]。

但2016年后,民办教育实行了分类管理,现在研究的重点放在分类管理出现的问题上,熊予晴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法学思考》中提出,民办教育存在实践中的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促法实施条例》不衔接,导致在适用《民促法》时存在障碍[2]。

胡卫在《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下民办学校税收问题与建议》中阐明,现有教育税收优惠规定是在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前出台的,针对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登记为企业法人,但企业减税降费的利好政策对其影响甚微。

此外,还存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落实不到位、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不系统、现有民办学校转设税收政策不明确等问题[3]。

2、经营模式经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教育的公益性与民办机构营利性的冲突,导致民办学校的自主性特色的缺失,影响了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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