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法学领域的一次重大的变革和突破,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将居住权加入了物权编,作为新的用益物权种类。
居住权制度的提出与构建在民法学中有举足轻重的研究价值,由于我国目前对居住权的研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意定居住权,这并不完善,还缺少许多内容,比如法定居住权该不该规定,怎么规定,居住权抵押权竞合等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研究,并参考域外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制定现有居住权规则的司法解释和具体实施细则等。
学者对于法定居住权制度各方面有不同的理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陈华彬、天津工业大学副教授王者洁认为:居住权是一种民生权,应当规定法定居住权、裁定居住权以实现扶危济困、社会扶助的作用,有利于人们互相接济,互相帮助,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黄晶、刘茂勇认为不但要规定法定居住权,还要把法定居住权进行分类细化,分为社会保障法定居住权和家庭保障法定居住权。
社会保障型法定居住权有承租公房居住权、房改房居住权、拆迁安置房居住权、小产权房居住权;家庭保障型法定居住权包括离婚帮助居住权、家庭亲属居住权等等。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松珅认为要单独把婚姻住宅居住权拿出来规定,最大限度保护离婚后困难的一方。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杜丽萍认为目前居住权案件纠纷日益增多,范围日益广泛,要把居住权发挥出更多的作用,而且她还提出居住权制度不仅要实现社会保障功能,还要促进经济发展,要利用居住权制度延伸更多的经济模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副教授陈杭平认为居住权可以挖掘社会上住房的房源,并且能够一定程度上遏制炒房团,满足临时性的住房需要,居住权可以满足所有权多样发展,实现住有所居。
并且提出要建设投资、居住、利用全面发展,设立投资性居住权。
大多数学者都一致认为法定居住权制度的制定具有紧迫性,并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都有其雏形,我们顺应社会发展潮流,需要明确提出法定居住权制度并给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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