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文献综述

 2021-12-14 22:06:59

文献综述

法律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

一项法律规定从制定到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正式施行后也不是一劳永逸的。

立法是立法者的主观活动,没有天生完美,制定出来就可以直接适用的,需要后天的打磨、解释让一项法律达到据以判案的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首次涉足,在此前,惩罚性赔偿这一英国原生制度仅见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食品安全、商品房买卖等领域。

我国首次编纂《民法典》就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民法典》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回应,也是《民法典》绿色原则的重要体现。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舶来品,何以对中国日趋严峻的环境问题有效呢?英美国家一般认为,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有三个,其一是削弱侵权行为人的经济基础,防止他们重新做恶,以及防止社会上的其他人模仿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其二是鼓励受害人对不守法的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激发他们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其三是对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精神进行感情方面的损害赔偿。

杨立新认为,在生态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意义归结于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救济生态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二是重点制裁生态环境损害中的恶意侵权人,三是吓阻他人实施生态环境侵权行为。

季林云和韩梅认为,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彰显社会正义,有助于增强公众的维权意识,可以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有效遏制环境损害违法行为的发生。

应于解决现实问题的需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虽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的具体适用还需一字一词地解释,甚至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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