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自 三权分置政策提出以来,承包法生效前后,法学界围绕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纵观学理,有区分论与一体论之分。
一体论首先可以分为权能论与权利论。
申惠文在《中国土地科学》,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提到,所谓的经营权不过是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权能。
高海在《法学家》,论农用地 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中写道,权利论主要有债权论、用益物权论,以及物权保护的债权论。
区分论认为应当根据土地承包方式的不同或者流转方式或来源的不同区分不同类型的经营权。
区分论之一是按流转方式区分,即通过出租形成的经营权具有债权性质,通过抵押、入股等方式形成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
之二是按流转期限区分,可以将五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认定为债权,而将五年以上且已登记的土地经营权认定为物权。
之三是房绍坤、林广会在《中州学刊》,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探析兼评新修订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中写道的,按是否登记区分,登记的为用益物权,不登记的则依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保持其债权属性。
之四是以土地经营权来源和存在形态区分,土地经营权有三种形态,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并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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