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16 22:37:05

全文总字数:2773字

文献综述

认识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争议性话题,它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也是司法机关需要判断的因素,更影响着定罪量刑。

从现有文献来看,我国相关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性认识是构成要件还是社会危害性因素陈兴良教授在《违法性认识研究》中也阐述了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即刑法总则第十四条。

在这一概念中,似乎只提及了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但目前的理论也在不断完善,违法性认识是否是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问题、两者的关系等问题都变得不可逃避。

鉴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与大陆法系等都不尽相同,故而对违法性认识的理解也应当在我国的语境下进行理解。

例如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应当同时采用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有学者认为应采取社会危害性认识,认为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及民众的法律意识都仅能支撑这一认识的存在;又有学者主张违法性认识应当作为标准,认为相比于社会危害性认识这个标准更加的明确具体,不仅在理论上有说服力,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操作可行性。

二、违法性认识属认识因素还是责任因素关于违法性认识属认识因素还是责任要素也有诸多观点,如贾宇的《论违法性认识应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王志远的《在公益与私权之间:违法性认识问题再认识》以及周光权的《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等等。

学者们持不同的观点,有的赞成不要说,有的主张违法性认识必要说,有的则着重探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问题,研究违法性认识是否被主观故意所包含,讨论违法性认识能否最终阻却刑事责任。

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有何联系?又有何区别?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我国法定犯的故意内容,违法性的涵义为何及需要认识到何种程度?学界大多是简单的选择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这一因素,因此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与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就成了界限分明的两种观点。

但是违法性认识问题的研究已经逐步在争议对立中进退两难,关键就是因为不能统一对违法性认识的实质内涵,故应当以新视角为研究基础,深入分析违法性认识的,准确界定违法性认识在罪责中的位置及其规范评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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