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析文献综述

 2021-12-17 23:22:24

全文总字数:2035字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是美国法院于19世纪末首创的一项制度,旨在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被滥用之时,否认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直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还针对一人公司做了进一步规定,其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也做出了类似规定,民法典虽已生效,但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的规定依然适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状1、实务中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一九九四年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之后在二零零三年年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文件都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让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直到二零零五年,我国修订《公司法》时才正式将这一制度载入法律。

但是《公司法》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性、抽象性的,虽然有《公司法解释三》做出了进一步细化,但是实践中的情况错综复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组织形式多样化,公司治理越发复杂,如果对于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依然具有模糊性,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公司股东以满足自己的私利为目的,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况就会变得更加普遍非常普遍。

但另一方面,因为法官拥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一些合理使用行为被认为是滥用行为,那么又将会严重伤害到公司法人制度,也会阻碍到公司的发展,毕竟合理使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帝国得以成长壮大的制度秘籍。

2、理论中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意在否认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从而直索股东的责任,其规制的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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