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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程序于2012年正式设立,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2021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将庭前会议从原来仅有两条法条到现在与庭前衔接扩展为单独的一节,从第226条至第233条详细说明了庭前会议的召开情形、了解事项、会议程序、进行方式以及结果处理几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共计二十七条。
法律制度的新增、完善应当伴随着法律实践上的落实、改进,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记录,从2007年起,刑事庭前会议的适用逐年上升,且在2019年达到了2548起案件适用了庭前会议的高峰,但在2019年的所有案例中,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例仅占约0.03%。
随着庭前会议受到重视、适用,问题也逐渐暴露。
本文以近几年来有关刑事庭前会议程序的论文、期刊、著作为对象进行整理分析,以此阐述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在发展和运用中产生的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存在的问题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度功能定位不明确根据相关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前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是模糊不清的,即庭前会议制度是仅解决相关程序性事项或是实体性事项亦或是两者均可解决的定位并不明确。
学者罗越、孙启磊在《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庭审实质化为视角》一文中指出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并没有确切结论。
例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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