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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有数据显示,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司法案件数与法官数比例愈发悬殊,同时面对刑事案件的庞大数量,反观法官的办案效率却不尽如人意,相比之下,我国法官的办案效率之所以远低于西方法官的办案效率,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大量与审判无关的事项需要法官耗费精力来处理,倘若律师无法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那么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告知、程序选择的指导以及自愿性监督均需要消耗法官更多精力疲于应对。
因此现今司法压力剧增的背景下更迫切需要律师角色的参与。
然而律师参与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缕清解决,如何真正保障被告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理智性?值班律师的权利对于认罪认罚的影响为何?有效辩护具体实施的障碍如何处理?本文以近几年来有关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参与问题的论文、期刊、报纸、著作等为对象进行梳理分析,结合具体案例以及裁判文书网及Alpha数据库数据,力图简明扼要的说明认罪认罚中的律师参与机制的现状和完善建议。
一、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参与问题基础理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余想钊教授认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前程序中, 律师难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往往是作为协商活动之外的观察者、提醒者和监督者来参与认罪认罚程序, 整体上仍然处于较为边缘化的定位。
在试点的实践中, 一些试点地区仍以检察机关为主的控方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占据绝对的主导权;与之相应的, 律师则处于见证人化的角色, 而难以实质性地参与其中。
制度层面的边缘化和实践层面的见证人化, 构成了我国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参与机制的基本特征。
而这样一种定位和角色, 很可能会带来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理智性、认罪认罚中检察权力过大、影响刑事律师体制的生态发展和队伍建设等问题。
二、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参与的重要性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下保障律师参与的价值意义在于: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保障。
陈卫东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着人性本善、坦白从宽的出发点,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能主动认罪认罚、悔过认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在法律的框架内综合各项情节对其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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