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问题及其解决文献综述

 2021-12-22 21:36:04

全文总字数:3725字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前,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各种界定,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有了新的标准,新《刑事诉讼法》相对于我国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取得了很大进步,一是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是将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进行了分类,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仅是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物证、书证的情形大概地以违反法定程序为框架进行限定,而没有进一步详细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收集、审查证据过程中只能参照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这五大机构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9条规定进行适用,第9条的规定与现如今的证据不能完美的匹配,这之间存在时代的隔阂和变迁。

本文以近几年来有关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论文、期刊、报纸为对象进行整理分析,以此来阐述自新《刑事诉讼法》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地位后出现的相关问题和完善建议。

一、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意义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意义,法学界有以下观点:1.提升中国司法的可识别性和标准化水平。

学者张志铭、延柄斗认为非法证据不是证据,且证据的真实性与相关性是两个东西,在此基础上他们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意涵》中提到法院的裁判是以法官为主角,所以裁判中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材料是否为证据乃是以法官的认定为基本标准的,而侦查部门、公诉部门认为证据的不一定是证据。

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一定是以法院法官、以法庭的裁判为指向或基本坐标的。

以及因为我国原先的表述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然而这三机关实际上不是一个平面构造,而是有一个中心的,那就是法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可能会进一步强化司法主体的可识别性,这对于中国整个司法的组织构造会是一种非常重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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