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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 引言
随着科技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型财产形式进入大众的视野,并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新型事物,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且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仅在我国《民法典》第 127 条中予以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该法律条文属于引致性规范,既无法满足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充分利用的现实需求,也无法为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网络虚拟财产究竟是什么,网络虚拟财产侵权与其他侵权责任相比有什么特点,其构成要件又是怎样的?
针对这些问题,国内学者主要按照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法律属性、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特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这一思路展开研究。
- 国内研究现状
-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描述性概念,而不是规范性概念,因此不同的学者对其都有自己的定义。但是从现有研究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代表学者杨立新认为,2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从广义的角度进行理解,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狭义说代表学者刘慧荣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从狭义的角度进行理解,是指在网络游戏中,能为游戏玩家所支配的各种游戏资源。笔者认为,依据目前互联网的高度发展来看,应当肯定广义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网络游戏传到中国并在中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最初主要是指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金币等,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也在不断增加,如果目前仍将虚拟财产的概念局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话,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
-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民法典》第 127 条中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民法典的框架来看,立法者是认同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民事权利的,但是其法律属性如何至今未达成共识。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
物权说代表学者有杨立新、林旭霞,如杨立新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一文中指出:“在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物权,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就是特殊物。”
债权说代表学者有王雷、江波。如王雷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系位置》一文中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权和储蓄合同中储户的合同债权非常类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存在合同相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合同债权人也都可以基于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对自己的合同债权实现控制,但有决定意义的是相关合同债权的实现都离不开合同债务人的配合,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虚拟财产权人和储蓄合同债权人都不具备物权的支配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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