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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笔者以在职竞业限制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进行精确检索,可以观察到近年来在职竞业限制案件日益增多,但我国法律对此规制却并不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在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和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般而言,法院分析在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时,主要先从该义务的性质着手, 界定其属于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抑或是忠实义务,然后再分析劳动者是否应负在职竞业限制义务。
在认定劳动者负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承接说理论证分析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若劳动者根本不必负在职竞业限制义务,也就不存在支付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的争议了。
因此,解决该类案件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性质厘定。
笔者在此拟结合域外经验和国内学者的观点, 从理论层面探析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性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
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根据义务履行期间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对离职竞业限制已有详细的规定,而对在职竞业限制则甚少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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