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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 引言
近些年来,全球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虽然我国野生动物法治构建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统领,以我国《刑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 等配套法律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保障系统。但《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在1989年方才出现,配套法律法规较之其他国家也存在许多缺陷,相比于美国、英国、日本等众多发达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历史较短、制度不够完善、立法理念与体系都较为落后。如今,完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时代已然不可行,不仅要重视人类的社会环境也要重视生存环境,而野生动物与公共安全密不可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我国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所存在的不足,使得野生动物的生命和生活质量遭受严重威胁,从而危及人类的社会生活。为了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进而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理念和体系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动物保护立法的理念和体系,可以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行理念修正和体系改进。从生态意义来说可以切实保护野生动物,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从社会意义来说,有利于实现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共存的美好景象;从法律意义来说,国际上对动物的保护态度均是积极的,其他的国家在动物保护上已有相关的修改和完善,或者正在积极筹备立法。对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研究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国法律规制,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研读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面有关的国内外文献,国内学者主要按照国内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相关学说争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及不足、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理念和体系的修改建议这些方面展开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一) 国内外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相关的学说争论
1、“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争
“动物福利”概念多强调人类应该改进动物利用中那些不利于动物康乐的激进、极端的手段和方式,使动物尽可能免受不必要的痛苦。而“动物权利”观点主要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动物应当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权利,动物的基本权利应当受法律保障。两者表现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形成两大学派,即动物福利学派与动物权利学派。动物福利学派认为:只有人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能享有法律上的权权,而动物由于不具有现代法律架构和秩序所认可的意思表示,只能被动地接受人类提供的“好处”,即福利。因此,立法不能赋予动物法律权利。而动物权利学派则认为:动物也可以跟人一样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享有法律权利。同时,法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大、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等都为动物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条件,所以应该赋予动物法律权利。我国目前对两大学派的观点主要有;杨兴、李凤(2008)早在2008年就已经提出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政治大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应适时制订一部有民族特色和先进理念的《动物福利法》,以培育国人关爱动物的人文精神。冯子轩(2020)也认为我国目前对动物福利主义的接受程度更高,法律界也开始探索沿着动物福利主义道路充实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可能性。现阶段动物权利入法并不可取,动物福利主义恰好祛除了动物权利主义过于理想化的成分,保留其精髓内容,已经具备充分的物质和心理基础,我国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时,应重视吸纳动物福利主义的思想、观点与方法。 张术霞、张术雪(2020)认为要客观的看待两者之争,两者的争论并非难以调和。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学派之间虽然存在很大分歧,但联系也十分紧密。二者的联系足以使其相互沟通、相互支持。
我国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主要以利用野生动物为主,所以并没有倾向于“动物福利”或者是“动物权利”。各个学者对我国今后立法观念应倾向于哪方也都持有不同的意见,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答案
2、“利用”与“保护”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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