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立法思考文献综述

 2022-01-11 22:01:18

全文总字数:3348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研究综述

摘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界定农村集体资产归属,既关涉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利用,也关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济利益的维护。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的相关立法付之阙如,进而导致实践中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及家庭承包经营权分配方面纠纷不断。随着农地价值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确定会进一步引发农村基层治理及农地利用方面的困境。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析

法学界普遍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有的学者认为(孙宪忠,2006),成员权主要关乎土地权利问题,故农民个人成员权的重建应着眼于私法的方法;有的学者认为(陈小君,2014),成员权是农民集体所有制中农民应享有的基础性权利;有的学者认为(高飞,20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员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核心内容。而认定集体成员资格往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焦点问题,中国法律并未对集体成员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对是否认定集体成员资格呈现矛盾的态度。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学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刘竞元,2019)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变迁角度进行论证,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私法规范范畴;有学者(马翠萍,郜亮亮,2019)以全国首批 29 个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为例,通过实证研究,提出应通过专门立法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有学者(戴威,2016)提出不宜将所有成员资格问题法定化,确立针对不同类别成员的不同资格确认机制。本文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确认主体问题,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应由立法确认,还是由村民自主决策。相关司法实践是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现实情况的有力支撑,本文拟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相关司法实践入手,观察成员资格界定不同方式的差异,结合相关理论分析结论,为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认定的制度建设提供理论研究支撑。

理论界关于如何认定集体成员资格有以下几种典型观点:户籍说认为(孟勤国,2006),应该以户籍作为判定是否具备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居住事实说认为(吴兴国,2006),成员权取得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实际在本村长期生活;集体保障说认为(韩松,2005),确定集体成员资格应当以成员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为原则。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

本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2014-2018年福建省、贵州省和湖南省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发的纠纷,发现相关纠纷主要集中在“外嫁女”身份引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面,共计261个案例。各地方法院对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较大差异。

(一)部分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标准应由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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