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决议行为研究–以农民集体决议为例文献综述

 2022-02-06 19:21:46

全文总字数:10188字

可撤销的集体决议研究--以农民集体决议为例

1.引言

决议行为是团体自治的重要方式,也是团体依法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民法总则》颁布前,决议行为的规定散见于《物权法》、《公司法》,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民法总则》在第 134 条正式将决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新类型进行了规定,并在第85条、94条规定了营利法人、捐助法人所作决议的撤销事由。

可撤销决议在决议效力评价体系中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也是集体利益和成员利益冲突与平衡的关键,但是目前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决议的可撤销事由只有物权法规定的侵犯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对于决议一般性规则中的撤销事由并无法律规定,实践中也普遍缺乏对相关瑕疵的司法审查,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完善对可撤销决议的法定事由的规定。

本文将在区分决议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决议”、农民集体决议规定的梳理和分析,结合理论上对决议行为法律属性,以及决议主体、决议程序和决议事项等内容研究,提出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可撤销情形。从而为集体成员实现其在农村集体的成员利益提供制度保障,为集体成员实现对集体财产管理者的监督提供理论支撑。

2.制度研究现状评述

2.1《民法总则》中决议行为的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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