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后监护权转移文献综述
- 引言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十分重要,我国已经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但是在实践中监护权撤销后监护权的转移工作仍存在许多现实困难。监护权转移,是指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蔡晓慧,2009)
目前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比如监护权撤销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由谁长期或短期承担、如何确定其有监护能力以及是否实施监护权转移后的监督等均是落实监护权撤销制度需要完善的内容。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作了一些规定,但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构建与完善。
2.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立法现状
《民法典》[1]《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2]《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对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涉及规定了监护权撤销条件、申请人,监护权撤销后的后续制度,包括临时监护、转移监护人的原则。
2.1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法定事由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此类具体行为包括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构成该项,须具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这种监护人消极的不作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了具体情形,“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其他行为包括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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