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用户协议中虚拟财产性质认定与保护
文献综述
1.引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5.18亿,占网民整体的52.4%。数据显示,2020年,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786.87亿元,规模相当可观。
随着社会经济以及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中国网络游戏业务蓬勃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随之而来频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让人头疼不已,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因游戏类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案件一般涉及到网络运营商、游戏玩家与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第三人,其主要发生于以下场景:其一是网游运营商以玩家违反游戏规则为由对游戏玩家进行处罚引发的纠纷;其二是因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丢失或在游戏中发生故障与游戏运营商发生的纠纷;其三,第三人非法获取游戏玩家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如此之多,主要原因便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用户签订的网络游戏用户协议。网络游戏用户协议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导致其中存在大量不公平的争议条款,当法律纠纷出现时,严重不利于用户对其虚拟财产权的保护与行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在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大量纠纷,相关纠纷虽然涉及违反或不履行网络游戏用户协议条款,但核心问题与虚拟财产性质有关。
《民法典》延续《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未能解决理论上对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争议。因此从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类型出发,明确网络游戏用户协议中虚拟财产性质,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构建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网络虚拟财产制度现状评述
我国现行网络虚拟财产制度主要围绕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与各平台网络游戏用户协议的规定等方面展开。
2.1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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