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 引言
现行立法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所作的规定存在很多模糊不请、不确定甚至是冲突等问题,导致学界出现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在实践中继而也呈现出同案不同判的现实困境。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受到限制不仅成为客观事实,更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现行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存在着继承主体资格受限制、期限未明确以及相关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构建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要明确继承主体、设置继承期限、完善配套制度。基于此,“三权分置”概念应运而生,2018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概念,即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是实现“三权分置”。同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宅基地“三权分置”,强调通过宅基地“三权分置”,逐步激活农村的闲置住房和宅基地,并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通过宅基地“三权分置' ,我们能看到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改革目的是为了放活该权利的流转。因而针对目前的状况,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基础上,从最大限度发挥宅基地价值和保障农民权益的角度出发,探索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路径和规则。
2.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历史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制度经历了重要的变迁:
(1)宅基地农民所有阶段。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我国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业合作化时期,生产用地由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但还没有对农民宅基地和房屋的私人产权属性作出改变,此时农民对宅基地具有当然的继承权。
(2)宅基地集体所有、农民使用阶段。人民公社化初期,农村集体所有制公有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开始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大集体所有制,但依旧没有对农民宅基地的原有产权使用规定作出改变。到人民公社化高潮时期,形成了“一宅两制”的产权结构,既规定了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也规定了原有房屋属农民私有。1962年颁布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首次明确规定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但规定房屋归农民所有,可以出租和买卖。此时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继承也受到限制。
(3)宅基地的两权分离阶段,宅基地使用权成为用益物权。
改革开放后,政府规定农村居民居住面积限额的一户一宅制度,允许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买卖而转移,允许某些城镇非农业人口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不允许政府机构为在农村购买房屋的城市居民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是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4)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包括宅基地改革在内的“三块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随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15个县(市、区)展开,其中浙江省义乌市作为试点先行地区于同年4月在全国率先提出并探索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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