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账户质押设立研究文献综述

 2022-02-27 22:23:25

民法典视角下账户质押设立研究

文献综述

1.引言

账户质押的概念和实践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在过去的十数年间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对该制度作出较为系统的定义和规定,其定性仍存在一定争议,主要而言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或账户内的资金为标的出质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加,且账户质押在商事交往中更为方便快捷、节约成本,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罗小红,2008)这一融资担保形式在经济较为中常被应用,但由于法律的空白以及理论界和实践中对账户质押的概念、性质、设定条件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市场主体在选择账户质押这种担保形式时,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下,《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对于账户质押的制度设计进行明晰,解决了许多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议,对账户质押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账户质押制度述评

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第70条均规定了账户质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问题。

2.1 账户质押形式

出质人与质权人达成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进行质押以担保债权的质押形式。

(1)特户是指金融机构或股票交易所为出质金钱所开的专用帐户,该帐户必须特定化以区别于普通存款户,不能进行一般的结算业务。

(2)封金是指封存的货币,即通过将金钱封存的形式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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