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动产动态质押设立研究文献综述
1.引言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许多中小微企业存在着资金需求大与融资难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动产动态质押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条新路径出现,并且蓬勃发展。然而作为一个新兴模式,迥异于传统的质押模式,必然会在理论与实践中出现各种分歧与争议,比如质物特定化、质物交付等。本文着重于动态质押设立问题的研究,尝试从司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入手,探讨动产动态质押设立的一些问题,并进行整理。
2.动产动态质押设立制度现状评述
我国目前动产动态质押设立制度主要围绕质物特定化、监管人责任及动产质权的设立问题等方面展开的。
2.1动态质押的概念
我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动产动态质押的概念。2013年实施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将动态质押定义为质押期间质物可以增加、置换、部分解押的质押形态,与此相对应的是质押期间质物不发生变动的静态质押。
2.2动态质押的质物特定化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其中第五款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有学者解读为为动态质押设立提供法律上的依据,而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也佐证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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