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司法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2022-02-27 22:23:35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分析文献综述

  1. 引言

2015年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件唤醒了我国沉睡多年的监护权撤销案件。自此之后监护权撤销案件逐渐被人关注,更多案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从2015年生效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到2021年《民法典》的问世,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逐步走向成熟。但由于此类案件数量增多且法律规定还有所缺陷,对未成年人撤销制度的讨论并未停止。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有重要显示意义。

  1.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现状评述。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主要由监护侵权行为的界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主体、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后安置几个部分构成。

2.1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监护权被撤销事由界定

导致未成年监护权被撤销的监护侵权行为目前于《民法典》与2015年生效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称监护侵害意见)中有所规定。以《民法典》为基础,结合其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有三种情况列为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情形: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例如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侵害被监护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合法权益或对其心理健康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需要监护人的教育、陪伴以及保护,故积极或消极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认定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侵害意见》规定如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则属于此类情况。同时又进一步规定如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同养应理解为待遇履行监护职责。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当分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目前不论是《民法典》还是《监护侵害意见》都仅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保护做出相关规定。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情形规定为撤销监护权的情形。但并未直接规定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时撤销其监护权的规定。故《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是否包括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的行为存在争议。

以上监护侵权行为的界定主要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际案例情形,基本上可以涵盖目前未成年人受侵害而需要撤销其监护人之监护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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