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综述
一、引言
中华民族拥有五千多年的历史,历史的发展也推动形成了绚烂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劳动创作的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的根基,它代表了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追求,思想文化,情感因素和社会发展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遗本质上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历史文化,是民族精神的组成部分,然而当代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国民对传统文化的关注度逐渐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明显缺失,非遗产是民族精神的和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非遗也成了我国对外文化交流、文化传播的重要媒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强民族凝聚力也都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并不足以对所有非遗提供保护,其只对创造性的非遗进行保护,保护力度有明显局限性,而关于非遗的法律法规,大多对非遗的内容即保护客体和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定,但条文的原则性较强,内容较为笼统繁杂,保护的范围边界和非遗的主体更是模糊不清,相应的可实施性就较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并不能全面涵盖,它并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一)国外研究状况
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倾向于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入“非遗”领域:意大利是世界上首个运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它对“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特色在于:其规定了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无期限限制(罗灵,2012)。
日本建立了登录保存制度,这种制度与知识产权法的专利注册制度相类似,即非遗的主体通过向行政机构提交申请,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非遗列入法律保护的名单之中,并且以此为非遗确权(申秀云,2019);韩国在20世纪60年代也效仿出台了此项制度,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创新,建立了完善的认证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化认证制度、竞争性认定制度、动态性的认定制度和针对性、优先性认证制度。分别指由国家文化遗产委员会、政府举行各种民俗艺术表演大赛、濒危项目评判等方式进行认证,该类制度分类将登记保存原则细化区分,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如今韩国的这种制度又被菲律宾、法国等许多国家所效仿和推广(孔晓玉,2008)。美国出台了《古文物法》《国家历史保护法》等单行法,通过对已有的法律制度解释和适用,发挥现有的制度的作用从而达到对非遗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王一锋,2016)。突尼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协助下制定了《突尼斯示范法》。该示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与外延作出了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用著作权和邻接权进行保护(罗灵,2012)。
(二)国内研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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