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

 2022-04-18 22:41:17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影响的研究综述

  1. 引言

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个日久弥新的话题。近几年,随着网络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与参与政治生活意识的提升,对司法案件给关注度也日益提升,同时各种新媒体的不断涌现,也给予了公民表达自身意见的平台。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得到不断增强,司法公正审判已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强烈,且根据多个重点案件中可以看出公民参与讨论的热情,但当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的影响一旦超过必要限度就容易引发“舆论审判”、“舆论道德绑架”,不仅会侵犯司法独立审判,甚至还会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种种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社会需要的是理性,法律就是一种有效维护理性、正义的手段,而非被暴戾情绪绑架的失控的正义。

本篇论文将根据国内外优秀文献,对于国内外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概念、立法实践、价值,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等进行探讨研究。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审判在各国在立法方式、内容各有不同,且各国均有不同的实践方式。因此如何在司法与网络舆论间寻求平衡,如何解决二者间的冲突并规范网络舆论,成为本文的研究重点。

  1. 国内研究现状

现如今的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研究都是在基于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的,最早的学者们探讨的是媒体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随着网络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后,“网络舆论监督”这个新的观念才来时引起重视。王曙光(2011) [1]指出想要使网络舆论为司法审判提供帮助,必须要在法律层面进行约束。应该要对网络舆论监管体制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从而为制度的设置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斯伟江律师(2011) [2]对法院、舆论与领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出了三者之间形成的影响关系,提倡应该理性的引导舆论,而不是由领导者的自身思想决定,从而维护好公平性;学者周振杰从民意影响量刑的角度出发,认为民意对司法最大的影响体现在对与刑事案件的量刑上。周博士认为定罪量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罪当其罚,而民意的介入使重判或者轻判的情节能够更好的使法官加以考虑,最终达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学者孙晓霞、王春雷则认为,在现代社会,民意与司法实际上使一种博弈关系,是个案审判与公众监督、司法独立与群众意志之间的较量。学者孙建辉在文章《论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中提出,应当将民意积极引入司法制度中,以立法的形式来完善民意表述制度。贺卫方教授在《传媒、民意与司法三题》中提到,民意的监督与司法独立实际上是冲突的,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是目前需要研究的问题。学者张志铭的《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一文中,从制度层面论述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认为我国的法律制度本身榜没有将民意排除在外,因此应当重视民意在司法中的作用,民意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需要保障,而审判的独立和公正也需要坚持,着就需要从制度层面上规范民意对司法的合理介入,使民意能够以一个合理的的方式得以表达出来。还有很多学者采用了一些重点案例展开探究,比如“邓玉娇案”、“孙伟铭案”、“药家鑫案”等。纵观所有研究,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从当前的研究结论来看,都是采用网络舆论的角度展开探究,研究的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的实际影响,很少有从司法角度进行探究,研究司法如何回应舆论。因此研究的方面有缺陷,不够深入。其次相关的研究没有进行实际考察,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对策建议很难落实。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大部分是抽象的研究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而对现实中二者之间的现状与原因缺乏全面的考察,虽然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有不足之处,一是研究不够全面深入;二是操作性较差,一些没有实证的考察,提出的对策和建议难以落实。因此,本文在借鉴当前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对网络舆论的形成机理进行探索,并了解其对司法产生的影响,同时从司法的角度展开探究,了解司法对网络舆论的回应等。

三、国外研究现状

我国在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关系处理上的经验,相较于欧美等西方国家,目前不够完善和理性。欧美等国家,公民在表达网络舆论方面受到的拘束相对小,并且在审判中的司法独立和自由裁量权比我国更懂得运用。如今在西方,已经对媒体监督权进行了明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最核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保护表达自由的权利。西方国家主要有以公正审判程序的方式免受新闻媒体影响,事后处罚、司法限制言论和限制媒体获得信息的方式作为处理媒体和审判独立之间关系处理的手段。英国以限制事件报道为主,规定了可上诉理由和藐视法庭罪。德国以《基本法》为基础构建的宪政体系则把网络言论归入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要受到普通法律的限制,以“普通立法和宪法保护结合”的形式限制网络自由。德国对“自由性”精神极其信任,因此并不担心司法权力受到网络舆论影响。

综合来看,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直接影响是国外比较重要的研究方向。英国的研究者诺特的分析中就显示出民事审判本身的程序,甚至法院的审判结果都会受到新闻的影响,并针对这一现象设计了相关模型。除此之外,从学者帕特森的研究可以发现很多媒体对某一案件进行报道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选性,他们进行报道的原则是吸引读者的目光,并不会在对这一事件进行仔细的判断和分析,等得到正确的结论后再进行报道,所以很多读者在了解这些报道之后,态度发生了改变。因此,由于某些媒体的缺失性的报道,导致社会公众产生了偏听偏信,从而经常形成带有偏见性的社会舆论。学者盖博利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对400余起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发现,这些事故经过新闻报道后,被告获胜的几率很小。随着网络媒体的不断涌现,在现代社会中,传统社会中的群体化结构和极端思想,无论是在形成的时间或者空间上,都会更广泛的存在于当今的互联网中,这些在美国教授凯斯的研究报告中多次被提及。在互联网社会,沟通在人与人之间都更容易进行,其交流的频次和速度也都非常的高。此外,这种结构对不同人群的观点或者言论都进行了回避,有着极强的排斥功能。因此,由于现代互联网信息传播技术的发达,在网络中形成的强大社会舆论,更容易对案件的判决结果造成影响。 凯斯桑斯坦[3]在其著作中提到:“毋庸置疑,群体极化现象正逐渐成为网络的重要现象。就某些人而言,网络使其有了迈向个人极端的机会。一些人在人云亦云的舆论背景下也会逐渐相信这些言论并且变成新的载体。”美国传播学家麦库穆勒和D.L.肖他们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沉默的螺旋效应[4],也就是说,人们在对外表达自己内在想法的时候,会被自身所处的环境所限制,:在认为自己的观点与大多数人相似时,容易表达自己的想法,反之常常会选择不表达。而网络舆论则不符合这个理论,网民借助网络,自由的表达出不同的观点,有些观点甚至表现出了暴力的特点。这种情况的产生可以看出,当人民的言论过于自由的时候也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 且当网络暴力出现的时候势必会对案件的处理造成影响。在对国外研究学者的理论进行归纳分析之后,可以看出他们的研究在数据解释和理论分析方面均有涉猎,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研究的客观性,为我们的借鉴提供了很大的实际意义。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作用的研究,并未引起国外学者的过多关注,缺乏研究的热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或许与这些国家的司法体制和具体国情有关。
综合国外经验,各国的相同点都是在最大范围保护媒体自由的基础上,采取许多措施来限制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审判产生的不利影响,以最大程度保证司法的独立性。所以,在西方相关领域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理性,包括成熟的案例可供借鉴,相关法律也相对完善,我们在考借西方的同时应该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以此保证司法透明与公正。

文献参考:

(一)中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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