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法律价值分析——兼论行政处罚审核制度文献综述

 2022-04-18 23:10:00

文献综述

本文主要研究程序正义的法律价值问题,程序正义可以体现在很多方面,本文是说明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程序正义的价值,因此需要通过具体的行政处罚审核制度加以论证。文献综述主要涉及两方面,程序正义的基本原理、法律价值、应用方法以及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的相关内容。

1.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自然法思想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发达于美国法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发展至20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1.1学者对于程序的观点

关于程序,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理论。边沁秉持绝对工具主义程序观,强调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并最终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一功利主义立场和世界观。【2】德沃金则主张相对工具主义程序观,他认为边沁的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过于强调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贬损了权利。虽然德沃金把自己定位于功利主义的反对者,但他对于程序的观点却没有脱离功利主义的思路,仍然沿着成本——收益分析和收益最大化的思路进行,只是他把收益超物质化了。

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包括三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3】罗尔斯认为刑事审判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恰适性典范,因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判准在于“尽管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所以“程序的公正或不公正的唯一标准取决于它有助于生产公正结果的程度'。【4】他的核心概念是纯粹的程序正义。所谓纯粹的程序正义是指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

1.2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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