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文献综述

 2022-06-11 21:17:50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文献综述

前言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数量较前几年数据相比依旧呈上升趋势。我国老龄化呈现“未富先老”的特点,即物质生活水平与老龄化程度不成比例。老龄化进程快与医疗、福利等建设慢之间的矛盾致使许多老年人问题浮出水面。同时,“四一二家庭”已经成为城市家庭的主流结构,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最终,老年人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从国际上看,老龄化的加剧,人权问题逐渐受到重视。在人权主义的影响下,世界各国陆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当然也不例外。《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首次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纳入了现行立法规范的调整范围中。该制度的设立对于尊重成年人自我意志,保障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同时,《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作出了简单规定。至此,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民法层面上正式确立。文章在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包括结合对比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情况下,总结国内外学者意见、不足以及完善,从而加深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与了解。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立法现状

2.1 成年意定监护概念

学者对成年意定监护概念的界定区别不大,均强调此类监护设定时被监护人意愿,但有学者在概念中强调对意定监护的公权力监督的内容。

李霞(2011)认为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合同的内容,并且由公权力机关予以监督的制度。在适用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该制度又被称为持续性代理授权制度、任意监护制度、预先性代理权授予制度等。孟强(2017)对成年意定监护的界定是,年满18周岁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智力、精神障碍或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从而需要他人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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