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流动质押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
1.引言
随着现实中浮动抵押制度因追求效率价值而忽略安全价值,其蕴含着难以受偿的巨大风险,无法直接满足借贷双方的融资需求的现状,而实践中,逐渐兴起一种商业银行借助物流开发的创新性担保模式—动产流动质押,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在传统静态担保与浮动担保之间实现动静平衡,是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合理配置的产物。动产动态融资担保因其具有的担保物流动性与债务人处分自由性的功能优势催生了企业对于流动性动产的担保偏好。但由于面临适法性缺失的司法困境,学者的理论观点与司法实务操作存在不少争议与差异,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总结观点:质押物特定化的要件、质权有效设立的要件、质押监管协议性质与监管人责任、动态质押与动态抵押竞合时的处理办法等。
2.动产流动质押制度研究综述
2.1动态质押融资的名称界定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动产质押融资的需求与日俱增。但理论界对动产融资实践的研究仍处于探索之中。对其名称的界定与称谓也不尽统一,有的称之为“融通仓”、“仓单质押”,还有的叫“库存商品融资”“仓储质押”等,对其内涵与外延的描述也有所差异。复旦大学朱道立等人( 2005) 首次提出了“融通仓”的概念; 朱道立、陈祥锋( 2005) 随之建立了融通仓的理论框架: 融通仓是“融”( 金融)、“通”( 物资流通)、“仓”( 物流仓储) 的三者集成,并对融通仓运作模式、系统结构、在贸易中的作用进行了初步研究,探讨了金融供应链与融通仓服务,指出开展融通仓业务面临的风险,并就其运作中的风险规避与防范等问题设计了对策; 涂川、冯耕中等人( 2004) 针对传统质押融资的某些“瓶颈”,从实际操作角度探讨了物流企业参与下的仓储质押模式的优点,建立了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共建投资机构和信息共享系统等信用整合模式。戴湘容(2004)则探讨了仓单质押的业务操作流程及实际意义,明确了仓单质押过程中应把握的关键问题。
2.2质押物特定化要件
流动之动产上设立质权,何能满足质物特定化要件? 学说理论和审判实践争议较大。有学者(翟立新,2011)认为,质权标的系在价值控制线之上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不断变化的种类物,与动产质权的质物特定要件形成悖离。实践中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其审理的案件中认为质权应当成立于特定质押财产之上且质押期间质押财产不能变动,强调要根据具体参数锁定质押财产范围、固化质押财产形态。但也有法院已经创新性地提出质物可按约提取、置换、补新、出旧,在保证实际价值不低于约定的最低价值控制线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对原用于质押的质物进行出库交易和入库替换,只要始终保持质物总体的最低价值不变,质物便可处于出入库的可流动状态。学者(孙鹏,2019)认为担保物价值特定取代形态固定是现代融资担保的普遍共识。就动产动态质押而言,只要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出质人便可对质物进行流动循环销售;也有学者(陆晓燕,2016)认为动态质押系以一份留白质物条款的质押合同,统领质物条款的初次填白与多次变更,并于质物的首次交付与出旧补新中,完成对填白与变更后质押合同的履行,设立初始质权与产生新质权、消灭旧质权。但就任一时点而言,质物内容始终明确具体,并不违反动产质权的质物特定要求。
2.3质权有效设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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