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献综述

 2022-08-08 14:51:59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摘要: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对比而言,立案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对与诉状是否符合起诉要件的审查的要求。立案登记制中的“登记”与“立案”并不具有当然的等同关系。在实践中,学界普遍认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整个立案程序仍然不够完善。本文整理了学界提出的几点问题,同时整理了国外相关的诉讼系属制度。“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完善以立案登记制度主体的审前程序才能更好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度; 诉状形式审查制度; 分类起诉方式; 登记簿制度

一、文献综述

(一)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概念

起诉,乃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行为,受理,则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行为。江伟教授认为,当事人之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之受理乃是其行使审判权和诉讼管辖权的法定职权行为。两者虽然是性质迥异的两种诉讼行为,但相辅相成: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虽基于原告的起诉;但原告之起诉并不必然引起人民法院的受理。张卫平教授认为,受理实质上包括审查和受理两个阶段,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审查和受理是两个具有前因后果关系的职权行为,人民法院对案件决定受理之前必先进行审查,受理是审查起诉的法律后果。受理后人民法院始对案件取得审判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受诉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此产生,并产生当事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自2015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原来的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这一制度的出台将对改革产生重要意义,尤其是确立的有关形式审查内容,对于促进立案制度改革具有积极意义。许尚豪在《立案登记制应避免两个误区:材料登记与放弃审查》区分了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度的误区,形象地写到相比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制只是将立案大门前移,将之前的“门外审查”变更为“门里审查”,所审查的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从此文中可以认识到立案登记制度并不改变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要件的审查,只是将这个审查程序相对地移到立案登记之后。同时,许尚豪在文中提到立案登记制度虽然将登记与立案两个词连在一起,但是登记与立案之间并不具有当然的等同关系。蒋玮在《中国民事立案登记之困境及破解方案研究》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登记仅仅是一种接收行为,能否立案使之进入诉讼程序,还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在实践中,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机关,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加以衔接立案登记制度。他认为在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立案程序仍然不够完善。

(二)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