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分析文献综述

 2022-08-08 14:52:07

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分析

摘要: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有较大的分歧,主流观点是构成盗窃或诈骗,少数观点认为构成侵占。实际上,该行为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符合,采用偷换二维码的手段将商家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转为自己占有,该过程商家无从得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商家意志转移占有,应评价为盗窃罪。

关键词:偷换二维码; 盗窃罪; 诈骗罪;侵占罪

一、文献综述

本文写作目的为确定实务中分歧较大的偷换二维码取财行动的性质,即其到底构成何种犯罪,这对贯彻刑法相关原则,保障被告人权益,开拓科学技术开速发展下如何应对新型刑事犯罪的立法者视野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此类行为进行过明确的定性,而该行为掺杂了移动支付技术,使得消费者和商家交易流程形式上简便化但实质上复杂化,既包含了一些传统财产犯罪(盗窃诈骗侵占)的特点,又呈现出一些不同于普通财物的特点,从而产生了不小的争议。尽管不乏有刑法学界的泰斗如张明楷教授这样重量级的发声,但至今仍然尚无定论,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不同意见之间的争论还会持续下去。

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案情主要是:行为人通过调换商家的二维码,利用交易双方不会太去注意二维码真实性这一疏漏,使得消费者扫描行为人的二维码,实际上是将钱款转入了行为人的账户之中。

对于该行为的定性,主要集中在盗窃和诈骗两罪之中,还有个别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

支持构成盗窃罪的有上海交大的周铭川副教授,首先他认为偷换二维码案件中缺乏诈骗罪所必要的处分行为:第一,被害人或有权处分被害人财物的人(“受骗人”)将被害人的财产处分给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行为人”)之财产处分行为。第二,,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处分行为的成立是否以受骗者具有处分意识为必要,有处分意思必要说、处分意思不要说与区分说等不同观点;但是,就偷换二维码案件而言,即使是持处分意思不要说者,也不得不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完全不存在处分行为。第三,,由于处分行为只是诈骗罪行为链条中的一环,对于处分行为的解释,必须放到诈骗罪的整个行为链条中去考虑。其次缺乏诈骗罪所必要的处分意识:对于处分行为的成立,应当要求处分意识,而在偷换二维码案件中,顾客和商家都没有认识到顾客所付钱款将直接进入行为人的账户,主观上完全没有将该钱款转移给行为人占有的意识,缺乏成立诈骗罪所必需的处分意识。最后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是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的,而不仅仅是利用处分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秘密窃取而不是骗取,是取得性犯罪而非获利性犯罪,,完全可以将偷换二维码案件解释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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