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印证理论文献综述
摘要:在国内研究中,印证理论在实践中确实是存在着创新意义的,但大多数学者也意识到印证理论在实践中是存在缺陷的。对于印证理论的实质,国内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证明模式为印证证明模式;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印证只是证明方式,不是或者不足以称为证明模式。对于印证理论的漏洞,有些学者提出在“去印证化”的基础上,对印证理论进行规范化和精细化;也有些学者提出引入自由心证。对于印证与自由心证的关系,部分学者认为印证为自由心证的“亚类型”。其他学者认为印证与自由心证存在重大区别。在国外研究中,印证方法的使用更多集中于传闻证据的使用和判断上;国外认为证据的连接是复杂的,而不是像印证一样是单一的;现代的证明模式更多的是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实行合理平衡。
关键词:印证理论;庭审实质化;自由心证,证明方法
- 文献综述
- 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在所掌握的文献资料中,国内各学者所讨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印证理论对庭审实质化的消极影响
近年来,冤假错案的增多,例如聂树斌、浙江张氏叔侄等案件,肖秀敏等在《审判中心下“印证”刑事证明模式批判、反思与重塑》认为冤假错案的是运用印证证明模式的结果。他们还指出证据相互印证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动摇的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方式,几乎等同于证据确实、充分。还比如左卫民的《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塑造: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中也指出了“近年来频繁曝光的刑事错案表明,跟植于我国侦查中心主义与书面处理模式上的印证证明模式正面临严重的挑战”。姜保宗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研究》也提出印证证明模式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不断出现。
杨波在其《审判中心下印证证明模式之反思》中肯定了印证规则是行之有效的证据分析方法之一,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他指出印证证明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依据印证裁判,强化了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忽视了程序正当性的保障;2、依据印证裁判,局限于证据之间关系的形式审查,加剧了我国庭审证明的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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