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行为的罪与非罪——以“河南驻马店事件”为例》文献综述

 2022-08-08 14:52:44

见死不救行为的罪与非罪文献综述

——以“河南驻马店事件”为例

摘要:本文以“河南驻马店事件”作为切入点,从该事件中的旁观者角度出发来探讨一般主体在他人的生命权面临迫切的现实危险时,是否有一般救助的义务,并且探讨路过者的作为义务来源以及国外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等问题的理论研究,通过分析见死不救行为入罪和不入罪的两种理由深入研究该问题的法理依据,并得出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结论,同时提出目前应采取的一些救济措施。

关键词:见死不救1; 道德义务2; 谦抑性3;社会保障4

一、文献综述

首先本文明确了所讨论的“见死不救”的含义,其次阐述河南驻马店事件所发生的重要情况,目的是了解该事件所引出的本文争议的焦点,特定的情境也提供了一个典型的路过者主体和其他特殊身份的人物。然后提出了相对双方的理由及依据,其中列举了国外的一些立法情况和文献研究情况,证明了见死不救入罪在一些国家有现实法律依据,因此本文论文更有讨论价值,同时国外的理论研究也为我国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多方面的法理依据。在此基础上分析研究见死不救入罪与否的法理方面的各类问题,我借鉴了富勒的期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之理论,只有义务的道德才是法律要求的部分,也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不是刑法要求每个人做雷锋,否则入罪。其次,我从刑法的犯罪构成中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并借鉴了黎宏教授的《刑法学》中内容重点对见死不救入罪是否符合主客观统一进行了分析。然后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理论分析时我借鉴了陈兴良教授的《刑法的价值构造》和《刑法理念导读》,针对谦抑性原则不同角度来具体分析本文。

1、课题背景

法律界对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列入法律管辖范畴的问题一直有着激烈的争论,2001年两会数十位代表提出设立“见死不救罪”的提案,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见死不救罪”写入法律,明确见死不救行为的责任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将“见死不救罪”写入法律超越了法律底线,其应由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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