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08 14:53:15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相关的著作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而究其根源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未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做出明确规定。对此本文认为为了满足产业发展和权利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应当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主张从立法层面确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可以考虑在未来的著作权法中引入“视听作品”这一概念,并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纳入“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

一、文献综述

(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可以构成独立的作品

理论界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主要有作品属性说和非作品属性说。主张构成作品的观点中,对于作品类型有不同的看法。非作品属性说大多是强调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玩家预先设计好的程序自然呈现的画面,不具有独创性。对此笔者支持作品属性说认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考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针对此问题理论界的学者们的观点总结如下:

刘超在《网络游戏及其直播的法律适用——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一文中指出,: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兼有作品属性和工具属性。网络游戏的工具属性———可玩性是网络游戏的价值所在。根据网络游戏的特征和性质,宜将其视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承认网络游戏画面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对“网络游戏直播”应适用“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耀宇诉斗鱼案”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更具合理性。”

周高见、田小军、陈谦在《网络游戏直播的版权法律保护探讨》一文中指出“电子竞技比赛直播视频往往凝聚了导演、摄影、嘉宾、参赛选手等诸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可以说是最为复杂的合作作品。对于视听作品权利的归属,我们可以参照电影或类电作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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