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押金及其利息所有权归属
——以共享单车为例
摘要:共享单车最引人争议的便是其似有金融性质的押金池,而押金的法律性质、所有权及其利息的所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空白。押金具有鲜明的担保物权的特点,在“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大背景下,可以认定押金是一种特殊的金钱质押。货币的“占有即所有”原则应当应用在货币的流通领域,而押金承担的是静态的担保作用,不应适用该原则,故押金的所有权应当归属出押人。作为法定孳息的利息,受押人享有的只是对于押金及其利息的质权,利息的所有权仍归出押人所有。值得一提的是,共享单车运营商若是返还利息则会遇返还利息成本高、效率低现实困境,且有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法定孳息;利息返还
一、引言
“共享单车”,作为中国的新四大发明,在给广大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运营企业通过收取押金模式的转换,变“一物一押”为“一人一押”,为企业带来了远高于资产成本的押金量,同时又通过押金退还机制的切换,将“一人一押”替换成“一用一押”,[1]一进一出,巨额的押金池便掌握在企业中,其“押金池”式运营模式进入人们视野中。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押金”被广泛应用在我国商业场景和交易活动中,如在办卡、租房、借书等领域,在法律上却处于一个模糊的地带。法律没有直接对押金定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押金是市场主体在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一种市场自发的习惯性机制, 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如,如押金的法律性质,押金所有权,利息的所有权问题都是本文需要探讨的。
二、押金的法律属性
押金,在实务中的叫法不一,也被称为押租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风险保证金、风险质押金等。押金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债务履行,则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在此法律关系中,一般来说,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而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一般为债权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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