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服务业相关主体的责任分配
摘要:随着“互联网 ”时代的到来,网约车逐渐取代传统出租车行业成为了人们的重要出行方式选择。然而,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是由于复杂的网约车服务行业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时,由于各方权责不明确、法律缺位、监管失衡等原因,受害方往往求助无门。本篇文献综述主要的目的在于从网约车司机、车辆归属及网约车运营平台的关系出发,归纳网约车不同运营模式的区别,为论文能针对性的探究网约车服务业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准备。
关键词:网约车; 法律关系;运营模式;法律责任
一、文献综述
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网约车在短短几年内凭借着其便捷、个性化的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席卷开来。其发展的迅猛势头,给各国各地区带来了一系列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挑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中国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成为第一个承认网约车合法性的国家。然而,《暂行办法》毕竟只是一部部门规章,内容十分简单,并没有提及网约车服务业相关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网约车案件层出不穷,但可惜的是,对于网约车驾驶员而导致乘客和乘客以外的第三人的权力受到损害,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来回答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该如何分配的问题。在此之外,网约车驾驶员自身在驾驶中受到侵害向谁主张赔偿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探究网约车服务业相关主体责任分配这一课题是为了在各类网约车案件中明确各方责任的大小,构建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在各主体之间实现责任的公平分配。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模式的不同,使得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千差万别,这对于责任主体的划分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在关于文献的收集与学习上,笔者主要利用学校图书馆藏书,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www.cnki.net ,还运用了北大法宝网,访问地址为:http://www.pkulaw.cn 。案例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地址为:http://www.court.gov.cn 。笔者在通过各种方式所检索、收集到的资料中,对相关文献进行了重点研读和分析理解。
基于网约车司机、车辆归属及网约车运营平台的关系来看,主要可以将其运营模式分为三大类,即劳动合同模式,挂靠协议模式及信息技术协议服务模式。
(一)劳动合同模式
在劳动合同模式下,我们可以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这种模式以神州专车为代表,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网约车驾驶员属于劳动者,网约车平台属于用人单位。司机统一采用社会招聘的方式录用,二者之间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网约车车辆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都归网约车平台所有。平台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用于经营的车辆为平台自有车辆,[1]司机经过系统的培训之后上岗运营,服务质量与乘客安全得以充分保障,该模式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清晰,出现法律纠纷时责任明确,风险可控。另一类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实践中,除神州专车之外,现实中大多数平台公司并没有自己所有的车辆,而是通过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司机则由劳务派遣公司向平台公司派出的方式运营。在此种情况下,平台公司是派遣司机的用工单位,驾驶员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当乘客向平台公司发出服务请求后,平台公司向其提供客运服务。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