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以昆山“反杀案”为例
摘要:正当防卫问题在学术界一直以来都是争论的焦点,而近几年社会中发生的一些案件使得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规定问题再一次浮出水面。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的法律规定以及学术观点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应具有可预见性;而结束时间的界定则应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在不法侵害人停止不法侵害行为时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但在特殊情况下,正当防卫结束时间应具延后性。
关键词:正当防卫;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不法侵害
一、文献综述
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现状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认定标准,一般是坚持客观标准,认为只有在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实,才存在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就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果防卫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或他人存在不法侵害而事实上没有发生不法侵害,则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德国刑法上的“现在的不法侵害”,法国刑法上的“急迫逼近的威胁”等。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规定,防卫人的紧急防卫行为必须是客观足以认定为必要而不可或缺,始有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
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持主观判断标准,认为只要防卫人在当时主观上认为自己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即使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防卫人也有权进行防卫。比较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是英国的刑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法。
英国通过“威廉姆斯案”确立了这一规则。被告人威廉姆斯由于袭击了甲且致身体受到伤害,他被指控后的辩护理由是,他当时以为甲正在非法袭击乙,他才使用武器袭击甲。而事实上,当时甲正在合法逮捕乙。初审法院对此认为,被告人只有基于合理地认为被害人甲是在实施非法行为,其辩护理由才成立。但是,上诉法院否决了初审法院的意见。上诉法院认为,只要被告人真诚地相信甲的行为是非法的,不管他的这一相信是否合理,他的辩护理由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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