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中的分权思想研究
摘要:洛克对分权思想有极大的贡献,本文将通过对其分权思想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进而证明洛克的分权思想是一种在继承前人思想资源的前提下顺应当时社会经济状况下的产物,而不是诸多教科书所述的那种程式化的理论。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分权
一、文献综述
洛克被誉为17世纪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他的权力理论对西方现行政治制度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世界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史中占据着极高的地位。他的人民权力理论、权力分立理论为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学说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他的民主、自由的思想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洛克的权力理论自17世纪末诞生以来,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研究者遍布世界各地,欧美尤其显著。不同的时代对洛克权力理论的研究有不同的主题。18, 19世纪的思想家们多是借助洛克的思想来阐明自己对民主、权力理论的思考。19世纪末开始,随着工业革命完成,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空前兴起,学者们对洛克的研究也集中在了他的自由主义思想上,对洛克的理论在自由主义的发展变化中的地位和意义进行评价。由于可考的研究资料有限,当时的研究者普遍认为洛克的理论是在为英国已然发生过的革命进行辩护。他们采取的研究方法则多是对洛克的著作进行逐字逐句的解读,仔细分析原文语句,发现缺陷和矛盾,以求达到对作者思想的全面认识。上世纪50, 60年代,西方又一次掀起了对洛克思想进行研究的热潮,这一时期,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对洛克权力理论的传统认识的质疑,并大胆提出了新的解释。研究方法上,也从过去单纯在思想史范畴内的研究转而进入结合历史背景和语言环境的考察中。利奥·斯特劳斯(LeoStrauss)的《自然权利和历史》和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的《英国革命和洛克的lt;政府论两篇gt;》都对洛克做了不同于前人的评价。斯特劳斯对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给予了极大肯定,并否定了前人认为洛克的政治理论混乱且矛盾的看法;彼得·拉斯莱特通过对洛克大量手稿的研究,认为洛克的理论产生于革命发生过程中,并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光荣革命以后,所以洛克并不是在为已经发生的革命辩护,而是在呼唤一场革命的到来。60年代形成了否定传统观点的修正派,修正派的观点使西方学者对于洛克权力理论的研究发生了很大变化,例如:朱利安·富兰克林(Julian Franklin)、理查德·阿什克拉夫特(Richard Ashcraft)通过对洛克权力理论的研究后都认为洛克是一名激进主义者。另外,约翰·邓恩(John Dunn)、杰瑞因·帕里(Gerain Parriy)、埃尔登·艾塞那赫(EldonEisenaoh),詹姆斯·塔利(Tames Tully)、内森·塔科夫(Nathan Tarcov)等,都对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进行了独到的研究,得出了全然不同于传统观点的结论。修正派学者在研究洛克的权力理论时没有统一的理论和方法,他们的共同点在于都在努力抛开传统观点的束缚。尽管修正派的理论对学术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但是他们否定洛克权力理论对于17,18世纪欧美政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所起的作用这一点却受到了广泛的质疑。
我国从上世纪初开始了解到洛克的思想,至今已有百年。从上世纪50年代学者开始了对洛克政治理论的系统研究,对他的思想的评价也随着时代进步有了不同的内容。60年代的评价多是在肯定了其理论的积极意义的前提下,从阶级立场和阶级局限性上对其理论进行批判;80年代的研究者们在延续阶级分析方法的同时更注重学术意义上的探讨,寻找洛克理论的缺陷;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大环境的变化,学术界自由探索的学术氛围日益浓厚,学者们对洛克的研究和评价也有了新的内容,人们更多地把关注点集中在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上。同时,国外大量关于洛克政治法律思想的论述也为我国的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资料。当前,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推进和政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洛克的理论研究重点则集中在了他的权力理论。与人民主权、法治建设、政府机制改革相对应,洛克的自由、权利、分权、有限政府理论都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徐向东的《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中更多的将洛克与霍布斯进行比较,认为他们理论的根本区别在于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中更加重视宗教和道德义务,而霍布斯则只将目光锁定在了人的自我保存上,秉持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对于自然法的指导地位不予确定。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在保全自我的同时也要保全他人。相对于其他学者来说,更加注重洛克财产权道德义务方面的内容。肖厚国的《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梳理了自古希腊起的财产观思想,之后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论入手进行分析论证,分析了格劳秀斯、霍布斯和洛克的财产理论。在众多财产观思想中,作者较为赞同施特劳斯对洛克的解读,同样认为洛克的学说为资本主义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并认为洛克并不注重宗教和道德义务,是一个享乐主义者。霍伟岸的《洛克权利理论研究))主要对比了施特劳斯学派和剑桥学派的洛克研究。并且通过对洛克著作和书信的研究,将洛克的学说分为了早期和晚期两部分。他认为早期的洛克是一个强调绝对权力和人民绝对服从的人,这点与霍布斯的观点相似;但是在后期,尤其是在《政府论》中,洛克的思想发生了转变,开始将重心转移到了个人权利上。同时,作者还对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财产权理论、权利、政治合法性间的关系以及反抗的权力进行了分析。梅雪芹对于洛克财产权类型的界定同样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梅雪芹认同洛克的财产权具有两种类型:广义上的财产权和狭义上的财产权。“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并能够自由支配的物质财产,一般用possessions, estate, fortunes和goods等词来表达。而广义的财产,则是lsquo;propertyrsquo;所包括的内容。它不仅包括了物质财产,或者一般意义上的财物和地产,而且包括了人的生命和自由,甚至还包括了人的劳动及行为规范,它是个人所有东西的总和,包括身心和物质两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无形和有形的两种状态。”
国内外学者对洛克权力理论的讨论虽然很多,也有学者结合时代背景对洛克权力理论的产生进行研究,但这类研究大多散见于关于洛克政治法律思想的论著中。从十七世纪英国的政治权力斗争背景出发,比较洛克与同时代其他思想家对权力斗争问题的解决方法,结合权力理论后来在英国国内和国外的发展和实践,从当时和历史发展的不同背景,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出发全面省察洛克权力理论的做法并不多。所以,本文的目的就是希望从这些角度出发来论述,以求全面系统地认识洛克的权力理论。这样做的现实意义在于,希望通过对洛克权力理论的认识,能有助于准确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准确理解现代民主、法治、宪政制度。同时,借鉴洛克权力理论中的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查阅中外文献资料目录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