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属性
摘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因其规定得过于简略,对许多问题未予明确,导致在适用中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要准确理解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内涵,对其意见属性的分析必然是绕不过去的门槛。本文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立场、意见属性三个角度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甄别筛选、分析研究,并整理成文献综述,以期为接下来的论文写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 诉讼地位; 立场;意见属性
2012年新刑诉法第一次以法律的高度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然而,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极为粗糙和原则化,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立场定位、资格,在庭审中有何权利义务,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性等问题都没有进行细致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实践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指引,导致各地做法不一,极大地阻碍了该制度功能的发挥。其中,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有无证据属性,关系到其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需要对此进行质证,法官若不采信是否需要说明理由等各方面,甚至可能影响到最后案件的裁判结果,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否发挥实际功效具有重大意义。而要分析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性,对其诉讼地位和立场的分析也是绕不过去的坎,故本文试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立场、意见属性这三个角度分析有关文献资料,并整理成文献综述,以期为接下来的论文写作提供帮助。
一、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理论界向来争议不断,没有达成一个统一性的认识。通过对理论界观点的梳理,众学者的观点趋于清晰地展现于我们面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专家证人说
“专家证人”一词源于英美法系。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专家证人”这一词条直接标注的是见“证人”词条,即专家证人是指具备某种知识、技能、经验、接受过某种训练或教育,能够对证据或事实问题提供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专业的意见的人。[1]刘金华结合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认定、参加方式、制度运行以及意见效力等方面,认为其与专家证人很相似,故将其定位为专家证人更为合适。[2]张嘉军、李莉认为专家证人与鉴定人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具有同构性,应取消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的资格,将其纳入到证言范畴,统一为专家证人。[3]但这样照搬英美法系的做法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在我国,专家辅助人不同于证人。证人不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在诉讼开始之前就已经了解全部或部分案情,具有不可替代性。但专家辅助人必须具备专门知识,在诉讼开始之后才因为需要提出专业性意见而了解相关案情,具有可替代性。证人只能就案件事实发表体验性的客观陈述,而专家辅助人需要就鉴定意见发表推断性的主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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