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背景下的“为公众所知”文献综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软件被广泛使用并且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软件,而且越来越多的人也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功能来展示产品与服务,但是对于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设计),我国现行专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发布在社交软件的信息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现有技术(设计),实务也仍然存在很大争议。
确实现在的社交软件种类越来越丰富,功能也越来越多样化,不再仅仅是人们之间联系的方式,有越来越多的人将其作为展示自己生活工作的平台,其中经常会涉及到商品的设计等信息,对于这些信息能否作为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进行抗辩,需要认定其是否为公众所知。
一.国内外对比
首先和美国专利法相关的规定比起来,存在很多的漏洞无法满足现实中存在的很多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中对于以出版物方式的公开不仅指普通出版物,还包含了电子出版物,并且对电子出版物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这里的电子出版物包含了讨论组,论坛,数字视频平台和社交媒体帖子。其中讨论组可以与我们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软件中建立的群组相对应,论坛可以与我们的贴吧等相对应起来,数字视频平台可以与近几年十分流行的抖音,快手等平台相联系,社交媒体帖子与我们微博发布的信息或者微信朋友圈等相联系。
相比之下我们暂时没有法律支撑,实务中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较多的争议,学习了解美国的相关规定之后,为我们对社交软件上发布的信息认定为公众所知,提供了认定的可能性与思路。
二.实务中不同的处理
案例一:第一个是(2016)粤民终801 号开平市水口镇某洁具门市部一案中,2016 年,欧墨门市部等不服有关外观设计侵权的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主张该外观设计是现有设计 。其中证据之一就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微信名为“董X”的人,在其朋友圈内展示了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陶瓷配件。根据二审当事人提供的公证后的证据表明:申请日前微信名为“董 X”的人,在其朋友圈内展示了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龙头,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而且,在朋友圈发布水龙头产品的照片时,是否对朋友圈权限进行了设置,公证书未予记载和反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成立后,欧墨门市部与钟某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微信朋友圈信息具有仅对特定用户公开的本质属性,此类信息不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为公众所知”,上诉人仍然构成侵权。可以看出当时法院在微信朋友圈公布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的问题上认为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并非对所有网络用户公开,他人无法通过关键词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检索查阅。
第二个案例是近期发生的,在(2018)浙民终 552号罗某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中,罗奎是专利号为ZL20163050times;times;times;times;.4,名称为“门花(精雕压铸吕-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月4日。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兴宇厂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由其销售,但是兴宇厂和司贝宁公司都主张了现有设计抗辩,提供了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记载了微信朋友圈的公布信息。其账号的“个人相册”中,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10:12和10:13、同年3月10日15:53、同年3月12日15:38,以及同年3月22日9:31发布了的朋友圈,飞宇公司的微信用户,其个人相册中2015年9月16日20:56发布的朋友圈内容。据公证书的记载,前述朋友圈的内容中均有涉及到门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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