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GDPR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
摘要: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不断涌现融合,极大地推动了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发展,跨境数据的流量、速度和内容均呈现出指数增长趋势。
全球大量数据在网络空间不断流转,这些数据中不可避免地涵盖了个人敏感信息、国家信息数据,因而带来了安全风险。对于这些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全面梳理和有限管理。欧盟GDPR的颁布与施行给世界提供了相对完善的隐私保护机制。
关键词:GDPR; 数据跨境流动; 创新;改进
一、文献综述
GDPR发展历史
GDPR经历了从1981年的108号数据保护公约,1995年的《个人数据处理和自由流动中个人权利保护指令》再到2016年的GDPR,不断完善发展,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
108号公约同意各国对数据的保护标准,避免了各国为了实行贸易保护而肆意限制数据的流动。1995年指令弥补了108号公约适用范围的缺陷,其调整的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国家之外的第三国,不再局限于调整欧盟内部的数据流动。除此之外,1995年指令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充分保护原则,根据《指令》第25条规定,只有当数据转移目的国达到欧盟所认可的充分保护水平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数据转移。
指令弥补了108号公约适用范围的缺陷,其调整的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国家之外的第三国,不再局限于调整欧盟内部的数据流动。除此之外,1995年指令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充分保护原则,根据《指令》第25条规定,只有当数据转移目的国达到欧盟所认可的充分保护水平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数据转移。在GDPR颁布后,其规定在条例第45条,并将可以充分性认定的范围从国家扩大到可以是特定地区、行业领域以及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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