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研究综述
——品格证据的法理分析及其适用
摘要: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一项独具特色的证据制度,其理论与诸多审判实践息息相关,同时也一向是英美法系中备受争议的一个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学中,品格证据规则占有非常重要地位,以至于众多的判例、立法与学者专著莫不与之相关,并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随着我国证据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品格证据也逐渐在学界为人们所关注,学者逐渐发出了一些不一样的声音,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理论观点。本文在对这些成果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 简要评析了总体研究现状, 为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品格证据排除;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声誉;心理学;品格
一、文献综述
品格证据规则创建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并且在西方国家其理论研究已相当成熟,立法也较为完善,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 404 条、澳大利亚 1995 年《证据法》第 94条等。但随着证据法的不断发展,品格证据在我国诉讼法中的探讨也持续升温。但总体来看,我们在立法上还是处于一种保守的理论研究阶段,没有做出严格且明确的立法规定,只是在一些条文中有所涉及。
- 概述
1、品格
根据英国1865年Rowton一案确立的规则,英美法系中对于“character”的狭义解释为声誉,也就是一个人在他熟悉的社区生活圈所被大家一致公认的道德以及行为处事方式。但随着证据法学的不断发展,这种说法逐渐出现了弊端,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认为:“过分夸张的依赖声誉作为认定一个人品格的标准,在当时的社会是有道理的,但在社会的今天这样确定品格证据就会成为笑话。”而在目前证据法学界,Peter Murphy 对品格的理解得到众多证据法学者的支持,成为一种共识。他认为,“character”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熟悉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第二,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行为倾向。第三,指一个人历史上所发生的特定事件,主要指犯罪前科。”品格所具有的独特性、积淀性、稳定性的特征成为我们认识、分析、判断一个人的重要基础。
而我国学者将“character”翻译为品格,是从广义的层次上来理解的。在汉语中对品格的广义解释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即品格、性格和人格。品格可以理解为社会对于一个人的整体道德评价。性格则是指一个人在社会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和习惯化的行为方式,苏力教授认为:“只要社会制约没有重大变化,从生物学上看,每个人都会在一定程度是重复自己先前的行为、视角和分析理解问题的方式,否则他/她就会呈现出必定为社会所拒绝的多重人格。其实,即使是一个具有高度创造力的人在更大程度上还是一个重复的人,hellip;hellip;。”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将自己对社会的观点和态度表现于他的行为之中。人格更多的涉及的是人的生物、心理和社会性的特征,是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身心组织。在汉语中,广义的品格是这三种概念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的。当然,随着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的发展和被法学所接受,品格这一概念注定要包括更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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