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现有技
术(设计)认定》文献综述
摘要:微信朋友圈作为用户网上分享平台的普及,为当代人带来崭新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就“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的问题,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微信朋友圈的法律性质存在空缺。法律规则的滞后性使得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有了法律应用的不同,学界对于微信朋友圈的认定也有不同观点。国外虽然并未普及微信的使用,但是对于网络信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已有相关规定,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微信朋友圈; 现有技术; 网络信息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1.行政、司法实践的判决现状
(1)持肯定意见:认为微信朋友圈发布具有公开性,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已经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构成现有技术上的“公开”。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第一屋百货礼品有限公司与厦门福庆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亮明了自己的观点:被告福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福军的个人微信朋友圈亦于6月24日发布了帝国滤网上市的消息并配相关图片,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帝国牌双层滤网产品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被告可以据此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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