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摘要: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系列电视节目中每集重复的共同元素,决定了节目的制作方向和制作模式,是节目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按照传统著作权法的理论,著作权法将知识产品纳入保护范围,是为了激励有更多更好的知识产品的出现,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目前电视节目模板的市场机制已日渐成熟,但绝大多数国家对节目模板的保护水平仍较低,甚至不给予法律保护。现本文探讨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属性,并探讨若将节目模板纳入法律保护体系,节目模板需要满足的条件,最后针对我国目前法律现状,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 思想表达二分法; 创新性;法律保护
一、文献综述
是否对节目模板进行保护以及如何保护,这是一个难题。许多学者都提出根据公平正义以及经济学上的“投入——产出”原则,应该对节目模板进行保护。但也有的学者认为,节目模板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我国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因此不应该对节目模板进行保护。
罗莉在《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中提出电视节目模板是节目之间形式上和内容上的内在的联系性的因素,可以但不是必须同时包含节目中所有的共同因素。一个电视节目模板一方面必须保证在其基础上制作的节目之间拥有足够的相似性和连续性,如此才能使其组成一个系列;另一方面又必须给每集电视节目留有足够的发挥空间,使其相对完整并可以独立播放。
郑玲丽在《浅谈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中提出,电视节目模式是指固定、指导系列电视节目的基本框架,通常包括节目情节、主题、基调、音乐、规则、事件发展顺序和生产规则,它重复出现在每一期节目中,是区别于其他电视节目的可识别因素。同时,也提出应该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保护。并认为,在判断电视节目模式是否侵权,借鉴欧美国家的“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接触”,即被告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则采用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整体的比较分析。
谢国敏在《论电视节目模板的作品属性》中指出电视节目模板指的是制作电视节目的框架, 即由摄制电视节目过程中起到支撑性作用的环节、情节、细节等构成的框架。每一期的节目内容不同,但是节目的规则、结构和模式则是固定的。每一期节目的制作, 就好像是一个将全新的内容填充到已有的框架内形成全新作品的过程。这也体现了制作者的智力成果,应该加以保护。
邓秀军在《电视节目模板的权益认定与版权保护》中提出,电视节目模板未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原因在于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未能清晰地界定;其次是侵权行为认定困难;再次是版权法律属性模糊;最后是版权追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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