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益募捐善款余额归属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对于募捐相关法律的构建,募捐行为趋向于规范化,人性化,合理化。但是细究募捐制度法律体系,私人个体主导的私益募捐成为一个空白地带,急需立法调整和学者的研究。理论界也众说纷纭,缺少公认的主流观点。
关键词:私益募捐 公益募捐 慈善法 信任危机
一、文献综述
1.私益募捐的概念
所谓募捐就是指:一个主体募集筹款,再对于特定的对象或者不特定的对象捐款的过程。我们常常说的募捐一般指的是公益募捐,是由具备一定资质的主体发起的,用于救济不特定对象的捐助行为。公益募捐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救济形式,但是仅仅是公益救济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尽管公益募捐的救济力强覆盖面广,但是并非人人都可以获得公益募捐的救助;同时公益募捐救济的行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往往病重的人根本没有时间挥霍于等候,因此由私人发起的私益募捐也就理所当然地存在了。
根据规范概念,学者们将募捐区分为公益募捐和私益募捐。其区分的标准在于捐助对象的特定与否。私益募捐有时也会被叫做社会募捐,但是两者并非完全等同,私益募捐是更为规范的概念。私益是与公益的对称, 指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但公益与私益二者并非绝对割裂的关系。表面上的公益形式具有整体性, 但最终落实为私益。私益亦可升格为公益。私益升格为公益有三种情况:其一, 因享有私益主体的多数性和不确定性而升格为公益;其二, 因私益对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出意义而升格为公益;其三, 基于民主原则将私益通过政治或是立法的途径升格为公益。[1]
在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曾经使“私益募捐”的合法性存在疑问。
《慈善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由法条规定的内容看来,私益募捐的行为并不被法律所明确承认,因为慈善法不承认个人有募捐的资格。但是这与实际不相符合的,公益募捐无论其规模多大覆盖面多广都是有局限性的。如果必须按照慈善法的所述,那么对于绝望的病人来说势必过于绝情。在此,人大常委并没有为了维护慈善的公信力而做出“一刀切”的司法解释,而是规定允许个人自助行为但不允许个人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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