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摹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同时,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在此背景下,我国临摹品市场日趋活跃,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临摹品与原作存在相当程度的相似性,但又不可避免地与原作存在细微的差异,正是这种相似性与差异性的交织,使得其著作权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饱受争议。笔者将通过分析临摹品的独创性,借鉴国外对临摹的保护措施,提出一些针对临摹行为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完善对策。
关键词:临摹;著作权;独创性;完善对策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和研究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而没有明确其判断标准。这容易导致法官在临摹品侵权纠纷中因为对独创性的理解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在实务中,不少法官将具有独创性的临摹认定为演绎,从而将其纳入演绎作品的范畴。但立法上并未详细规定演绎者的保护范围,仅以“不得侵犯在先权利”一概而过,因此临摹可以赋予何种范围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争议。
从法理上分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假如一位临摹者为展现自己高超的临摹技巧,追求与原作的一致性,在临摹中刻意回避自己的创造性劳动,绘制了一幅几乎可以假乱真的书画,此时该临摹品是否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王迁教授认为:如果临摹品与原作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那么在绝大多数观赏者的眼中,临摹者没有贡献出不同于原作,从而“源于”他自己的东西,临摹品是对原作的再现与翻版,不具备独创性 。
一些学者主张以“复制”为目的的临摹不受著作权保护,而“参照”原作的临摹可受著作权保护 。笔者认为此观点欠妥。一方面主观状态在实践中难以举证,一般情况下往往通过临摹品与原作的差异来稍加判断临摹者在创作之时的心理,这种事后揣测的方式并不可靠;另一方面,尽管临摹者以复制为目的进行临摹,但如果其没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大量的精力投入,根本无法完全重现原作的风采,并在临摹品上留下或多或少的个性烙印,这足以使其具备独创性而达到著作权保护的门槛。
也有学者认为应将临摹分为高水平的临摹和普通水平的临摹。普通水平的临摹因为低成本的投入不具有艺术价值从而不受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此观点严重违背了“美学不歧视原则”。如果以艺术价值来判断独创性,那需要求法官具备相当程度的审美标准。但法官并没有强制性接受过艺术欣赏的培训,其主观化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临摹者是否享有著作权,未免过于草率。更何况,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并未要求作品本身具有“超过一般人水平的智力创作”,一件拙劣的临摹品完全可能因为其具有独创性而获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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