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中的合理使用问题探讨
摘要:在网络游戏直播的合理使用认定中,关于网络游戏作品属性的分类我国法条暂无明确规定,学界众说纷纭;而国外法律对“视听作品”的定义则能涵盖游戏作品。关于对游戏直播合理使用的认定,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闭合式法条无法解决新时代产生的诸多新问题,国际公约和美国法律对于游戏直播中合理使用的认定有“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认定法”,能够较为妥善的解决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游戏直播; 合理使用; 转换性使用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研究成果
一直以来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的合理使用问题中如何认定网络游戏的作品属性、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问题,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没有一个统一清晰的标准。
针对网络游戏属性认定立法不明的情况的解决办法目前我国学界众说纷纭。
有些学者提倡将游戏画面和游戏音乐等因素分开单独当作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这是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没有规定游戏作品的属性,所以将游戏中属于作品的成分进行拆分,分别保护。
另一些学者提倡将游戏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作品将其归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这是对现有立法的一点点突破,将游戏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找出与之模式最相近的,我国立法已规定的作品属性,将游戏归入其中,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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