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文献综述

 2022-09-01 22:10:48

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文献综述

摘要: 关于处分意识的必要性问题,理论上分为处分意识必要说、处分意识不要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主流采取处分意识必要说,德国采取不要说。我国主流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针对处分意识的内容与范围,有缓和说与严格说的区分,主要区别在于处分者是否对处分对象拥有具体的、明确的认识。采取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学者多数持缓和说的观点,但具体的限度仍有模糊之处。

关键词:诈骗罪; 处分意识 ; 处分意识的必要性; 处分意识的内容

一、文献综述

诈骗罪的认定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特别是对于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学者的观点更是不尽相同。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和现今的三要素中都会对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其当时的主观状态进行深入探索,来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我们都认为诈骗罪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犯罪行为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的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第二是被害人基于自身的错误认识处分财务。[1]对诈骗行为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的研究需要对于被害人在处分财物时的意识进行分析[2],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索,主要是在被害人处分财产是否必须具有处分意识和处分意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的探讨这两个方面进行文献的搜集和整理。

(一)针对“处分意识必要性”的争议

不同国家对于 “被害人处分财产时是否必须具有处分意识”这一问题观点不一,主要有三类观点——必要说、不要说和折中说。

1、处分意识必要说

日本刑法学界主流上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立场。该说认为,处分行为有主客观两方面的要求,它不仅要求客观上具有交付财产的事实,在主观上还必须要有交付财产的意思。[3]假若只存在客观上的交付财产而受骗人主观上不具有转移财产的心理意识,那么就不符合处分行为的成立要求,不会成立诈骗罪。[4]我国张明楷教授[5]非常支持这种学说,其在2006年的就发表了《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的著作,认为处分意识的存在是对于诈骗和盗窃区别的巨大特点,因为在盗窃的构成要件中根本不存在被害人的处分意识,犯罪行为人是秘密进行财物的转移,即使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处分行为但是由于其本身不具备处分意识,因此构成的是盗窃罪。但是一旦被害人具有处分行为也具备处分意识,那么其肯定构成诈骗罪。我国学者张明楷是支持犯罪三要素的重要学者,其主要强调的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因此在分析犯罪行为构成时需要考虑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主要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思想意识。我国诈骗罪的处分意识基本没有很大的分歧,就连周光权教授也认为诈骗罪的处分意识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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