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先用权适用条件的完善
摘要:在坚持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完善商标先用权制度,平衡善意在先使用人和善意在后注册人之间的利益,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国内外部分专家学者对商标先用权研究的总体概况,梳理、总结了相关文献,拟结合商标先用权在实践中适用的具体情况,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商标先用权;国内外研究现状;不足和创新
一、文献综述
在商标法修改以前,未注册商标是一个弱势群体,其价值往往得不到正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激烈的竞争中,绝对的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保护未注册商标人的利益,维护公平原则迫在眉睫。为此,2013 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对商标先用权规则进行了明确,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较好的处理了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同时,学术界对商标先用权问题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取得了一批具有启发性、建设性的成果,为推动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确立和确立后对商标先用权制度适用条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理论参考。本文对国内外部分学者的有关文献进行了梳理,总结了部分观点。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商标先用权制度较为完整的研究最先见于汪泽的论文《论商标在先使用权》,发表于 2003年,而后陆续有论文继续研究。在2013 年商标法修改前,国内学者对商标先用权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商标先用权的正当性、商标先用权的取得条件和内容、构建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立法建议等方面。就商标先用权保护的正当性问题上,众多学者都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认为我国有必要建立相应制度对商标先用权进行保护,并认为寻求商标先用权保护需满足的条件为:(1)商标在先使用人对该商标的使用早于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日;(2)相同或类似、近似;(3)在先使用为连续使用;(4)在先使用人出于善意。[1]代表论文有王莲峰的《论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杜家鸡”商标侵权案为视角》、祝建军的《对在先使用商标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的思考——从两则案例出发》等。
2013 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由于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确立以及该制度本身的抽象性,又出现了一些对该规则的适用进行研究的论文,代表作有王莲峰的《商标先用权规则的法律适用——兼评新lt;商标法gt;第 59 条第3款》,郑莹的《论商标先使用权规则的适用》和袁满、汪金川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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