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初探》文献综述
摘要:我们对于夫妻财产制的认知,表象是民法共同共有原理,实质则蕴含了夫妻甘苦与共的婚姻家庭的伦理期许。如何协调二者的冲突之处从而实现家庭以及个人利益最大化,夫妻财产协议相信是很好的解决方案。笔者结合现有学说以及相关案件的法院裁判理由,对婚前财产协议的构成要件、生效要件以及婚前财产协议变动及撤销问题进行分析,期望能够使婚前财产协议能够更好的为婚姻当事人服务。
关键词: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 形成权;公证
一、文献综述
从我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今一共经历了三次重大修改,均以夫妻财产制改革为核心,说明了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家庭财产中最关键的夫妻财产问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为立法增加着新的考验。针对不断变化的新的时代背景下涌现出来的夫妻间财产关系的难题,立法者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为推动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婚恋观做出了不懈努力。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在实务中层出不穷的出现各类新式案件仍旧给当事人带来了些许困惑,如何更好的应用婚前财产协议,使之能够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引发了学界热烈的讨论,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现下对于婚前财产约定的构成要件,学界目前的观点都比较统一。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契约的一种,因此可以适用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所需具备的要件,即主体、客体以及内容。要订立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双方,通过自己的无瑕疵的意思表示,将自己现有以及婚后双方共同生产生活产生的财产进行约定分配的一种书面形式。对于如何确定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学者吕思佳在《论夫妻约定财产制》里写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谓婚前财产,即在结婚之前夫或妻一方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已经取得所有权并且实际占有的财产、已经取得所有权还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及收益均属于婚前财产范围,既包括婚前原始取得又囊括继受取得所累积的合法财产。而所谓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期间已经实际取得所有权的全部的财产。即将缔结婚姻契约的男女双方通过协商将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后将要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分配,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维持双方平等关系的重要保障。
有学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是指夫妻的书面财产约定对于夫妻双方、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约束力。明确这个问题,对于实现夫妻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合法保护夫妻双方各自的权益、保护与夫妻双方有民事关系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婚前财产协议中,若没有当事人对于契约条款的特别约定,男女双方成为法定的夫妻之后协议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效持续有效。沈培培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一文中提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自该约定生效时开始成立,而约定的生效并不以法定的书面形式为要件,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约定的存在,且符合上文所述的有效要件,即可在夫妻之间产生对内效力。但若是要对夫妻双方以外的人发生效力,则必须具备另外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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